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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问题探讨选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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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公司出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问题探讨
选题来源    (  )结合科研课题   课题名称:                                     
(√)生产实际或社会实际            (  )其他
选题性质    (  )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   (  )其他
选题完成形式    (√)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   (  )提交作品,并撰写论文
指导教
师姓名    陈运雄    职称    教授    是否主持或参
与过科研课题    (√)是(  )否
选题依据(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和内容简要
1.选题依据
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首次规定了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新《合伙企业法》对于法人合伙人的接受,无疑是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新《合伙企业法》对于公司等法人成为合伙人的问题规定得过于原则,且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公司成为合伙人的问题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对合伙人资格问题的研究资料的丰富以及公司成为合伙人的现实大量存在,为写作本文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理论和实践素材,使完成本文的写作成为可能。
2.内容简要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对公司出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立法考察;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合理性分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管理带来的后果;规范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行为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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